条例(EC)N/第条改为修订如下: ()委员会条例(EU)/附件I第、和节所列的多环芳烃(PAH)和高氯酸盐,以及委员会条例(EU)/所列的丙烯酰胺含量控制,应根据本条例附件执行; ()第款的适用不影响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(EU)/的规定; ()(EC)N/附件按照本条例附件进行修订,主要修订了预防措施和一般考虑、铅、镉、汞、无机锡、无机砷和总砷以及镍的具体程序等具体要求; ()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日起生效。
该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,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。 更多详情参见:相关政策解读。
2024月日,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,月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(EU)/,修订条例(EC)N/《涉及中镍含量控制的采样和分析方法,并修订某些参考条款。